一、押運管理中心(九名)
高長清,男,母親因病于2013年住院治療,自付醫療費3176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高長清人民幣1588元的補助。
潘 敏,男,本人因病于2013年10月住院治療,自付醫療費373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給予潘敏人民幣935元補助。
高壯芝,男,父因病于2013年5月住院治療,自付醫療費88890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高壯芝人民幣4445元補助。
周衛華,女,父因病于2013年11月住院治療,自付醫療費997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給予周衛華人民幣500元補助。
張 健,男,父因病于2013年11月住院治療,自付人民幣1419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給予張健人民幣710元的補助。
胡 亮,男,父因病于2013年9月住院治療,自付醫療費472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給予胡亮人民幣236元補助。
井康國,男,父因病于2013年8月住院治療,自付醫療費4830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給予井康國人民幣241元補助。
周風波,男,本人因病于2013年9月住院治療,自付醫療費267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周風波人民幣670元補助。
張振忠,男,因病于2013年5月住院治療,自付醫療費363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張振忠人民幣1000元補助。
二、人防管理中心(十六名)
馬 芳,女,母親因病于2013年8月住院治療。自付醫療費1095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給予馬芳人民幣547元補助。
崔 榮,男,本人于2013年8月因病住院治療,自付醫療費253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崖榮人民幣635元補助。
萬玉寶,男,母親因病于2013年9月住院治療,自付醫療費2800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給予萬玉寶人民幣140元補助。
李兵源,男,本人因病于2013年8月住院治療,自付醫療費128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李兵源人民幣257元補助。
李海軍,男,父因病于2013年9月住院治療,自付醫療費274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給予李海軍人民幣137元補助。
陳 勇,男,本人因病于2013年10月住院治療,自付醫療費271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陳勇680元的補助。
萬金玉,男,父因病于2013年9月住院治療,自付醫療費1999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給予萬金玉人民幣1000元。
徐 斌,男,妻子因病于2013年5月住院治療,自付醫療費18066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給予徐斌人民幣903元補助。
田永平,男,父因病于2013年8月住院治療,自付醫療費11059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給予田永平人民幣553元補助。
陳得彬,男,母親因病于2013年8月住院治療,自付醫療費13816元,根據互助基金會第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給予陳得彬人民幣690元補助。
王樹群,男,父因病于2013年12月住院治療,自付醫療費23797元,根據互助基金會第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給予王樹群人民幣1190元補助。
王 軍,男,父因病于2013年8月住院治療,自付醫療費11936元,根據互助基金會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給予王軍人民幣597元補助。
武 進,男,本人因病于2013年10月住院治療,自付醫療費3134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武進人民幣980元補助。
陳兆陽,男,妻因病于2013年7月住院治療,自付醫療費4812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給予陳兆陽人民幣240元補助。
楊兆國,男,本人因病于2013年12月住院治療,自付醫療費110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楊兆國人民幣221元補助。
高占龍,男,因病于2013年10月住院治療,自付醫療費30730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高占龍人民幣9219元補助。
三、物管公司(三名)
戈國桂,男,因病死亡,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給予戈國桂家庭20000元補助。
朱沛明,男,妻因病于2013年9月住院治療,自付醫療費319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給予朱沛明人民幣160元補助。
畢新貴,男,妻因病于2013年11月住院治療,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給予畢新貴人民幣145元補助。
四、經營部(二名)
呂曉玲,女,父親因病于2013年9月住院治療,自付醫療費6018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給予呂曉玲人民幣300元補助。
吳 秀,女,母親因病于2013年9月住院治療,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給予吳秀人民幣390元補助。
五、行政管理中心(三名)
孫永明,男,母親因病于2013年7月住院治療,自付醫療費19627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給予孫永明人民幣981元補助。
孫惠娟,女,母親因病于2013年11月住院治療,自付醫療費369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給予孫惠娟人民幣190元補助。
顧 虹,女,父因病于2013年11月住院治療,自付醫療費5661元,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給予顧虹人民幣283元補助。
互助基金會
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