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保安協會和云南省保安協會主辦的“2009西部保安論壇”會議期間,中國保安協會羅鋒會長召集部分保安服務企業負責人,就學習貫徹《保安服務管理條例》進行了座談。現將羅鋒會長在座談會上的講話內容刊登如下:
這次“西部保安論壇”開得很成功,不但按原來的計劃和安排開了一個很成功的論壇,而且根據《條例》公布后,各地保安企業的要求,適時調整了會議的主題,增加了今天下午的座談會,這是非常必要的。到云南以后,我已經召集開了2個座談會:一個是在昆明市召開的座談會,云南省公安廳、昆明市公安局和昆明市保安企業的同志參加了;另一個是在玉溪召開的座談會,和玉溪的同志們進行了討論。這幾天,又和成都市、深圳市保安企業的同志們見了面,了解到了很多情況。今天,46家保安企業的負責人有13個作了發言(附后),我和中保協的其他領導非常感謝這么多老總發表了這么多、這么好的意見和建議,對中國保安協會也好、對協會回去向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匯報也好、對公安部制定貫徹實施《條例》的意見也好,一定會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可以說今天的座談會,是一個成功的、重要的、很有意義的、收獲很大的座談會。回到北京后,協會要認真整理這些意見和建議,如實地向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匯報。
《條例》于明年1月1日實施,時間十分緊迫,有很多問題需要認真思考和研究解決。中國保安協會要繼續當好公安部的參謀助手,發揮好與保安企業聯系的橋梁和紐帶作用,把《條例》學習好、貫徹好。目前大家最關心的大致是這么幾點:第一是公安機關管辦分離,所辦保安服務公司體制改革的問題,就是有的同志所說的“脫鉤”問題;第二是保安服務公司的老總和在公司工作的民警出路問題;第三是公安機關與所辦保安服務公司管辦分離后,對保安企業如何進行監管的問題;第四是保安企業如何改革發展的問題。不管是國有保安企業、股份制保安企業,包括民營保安企業都會面臨改革發展的問題;第五是保安協會,不管是中國保安協會還是地方保安協會,在公安機關的直接領導下,如何定位、如何更好的發揮職能作用的問題。這些問題我們要很好地、認真地進行研究,包括對《條例》條文的認真學習和正常理解。
我充分理解大家焦急、關注的心情,下面我講幾點意見:
一、要保持“三個穩定”。一是思想要穩定。在大家都是保安業內的精英,是公安機關企業管理的精英。要相信國家不會把我們一腳踢開,回到公安機關也不會不給安排。大家是有出路的。二是班子要穩定。經理班子不穩定,公司就要亂;公司一亂,肯定就會對社會治安、社會穩定帶來影響。目前大家不能退、不能走。特別是公司的一把手、主要負責人、主要管理人員,不能要求退休,即使快到退休年齡或者工作已經滿30年的,也不要急著辦退休。大家都是老公安民警了,要有高風亮節。三是工作和隊伍要穩定。我充分相信在座的老總們,包括全國幾千家公安機關開辦的保安服務企業,以及在保安企業里工作的7000多名公安民警、保安企業的高層、中層領導干部會正確理解處理好這些問題,不會甩手不干。
二、在目前貫徹實施《條例》過程中“四個不能急”。我個人認為:第一,公安機關管辦分離不能急。制定配套規定、實施細則不能急,還有一系列問題需要研究解決。一急咱們的公司肯定要亂。更何況保安企業資產不多、麻煩不少、責任還很大,國資委也沒有研究如何接收等具體問題。第二,現有公安機關所辦國有保安企業不能急。要等一系列問題都明確了再動。第三,公安機關對開辦保安服務企業的審批不能急。目前公安機關對申請新成立保安服務公司的審批要暫緩一下。因為一系列的規定、細則都沒有出來,你根據什么來審批?在2010年1月1日到來之前,各地公安機關要對現有的保安服務企業,包括國有的、民營的,進行一次全面摸底調查,搞清市場需求。第四,保安協會換屆或新成立保安協會不能急。保安協會換屆涉及到保安工作改革等一系列問題,所以也不能急。
三、當前應盡快著手去做的“三項工作”。剛才,我講了“三個穩定”和“四個不能急”。但是還是有急的,穩坐釣魚臺不行。今天大家講的對我啟發很大。第一,從公安部到各級公安機關,要成立專門機構,組織懂保安工作和保安企業的專門人員來研究現有保安企業改制和保安改革工作。第二,公安部要盡快研究出臺《條例》貫徹實施意見和相關的配套管理政策。第三,中國保安協會要盡快成立保安工作專家委員會。像剛才有的同志提出來那樣的,從協會的角度隨時組織保安業內資深望重的專業人員,包括多年經營和管理保安企業的經理,共同研究保安工作、保安企業改革發展的大計。
四、認真學習、深刻領會《條例》對中國保安改革工作的重要意義。《條例》的公布實施為保安改革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給保安企業的發展提供了機遇。當前我們面臨的問題很多。中國保安協會和地方保安協會的工作人員、各級公安機關的領導和保安工作主管問題、廣大保安企業的經營管理者,以及保安員都要認真學習研究《條例》,充分、全面地認識和理解《條例》對中國保安改革工作及保安企業發展的重要意義。對保安工作的性質、地位、作用要有全新的、正確的認識和理解,不能只站在個人的立場或自己公司的立場上來理解《條例》。
在新的歷史條件下,中國保安工作的性質、地位、作用,我概括為3點:(一)保安工作是公安工作的很重要組成部分。公安工作中的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與社會力量的相結合,新形勢下的專群結合形式很突出地體現在保安工作上。(二)保安工作的改革發展實際上是中國警務體制改革發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三)保安隊伍是維護社會穩定、維護治安穩定的一支重要社會力量和輔助警察力量。警察是武裝性質的國家行政力量。保安隊伍如果不是輔助警察力量,《條例》為什么要規定給保安員配槍、配裝備?為什么要統一保安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為什么要公安機關給予表彰、獎勵?所以說保安服務企業不僅僅是一般性的企業,它是一支輔助警察隊伍,是提供安全服務的專業力量,不是專門為了盈利的,是要產生社會效益的。搞不清楚中國保安工作的性質、地位和作用,也就談不上企業主要負責人由誰委托、企業由誰接收、由誰監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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