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昆明市公安局發布“2010年嚴打整治行動”第16號通告,在昆明市范圍內開展清理整治保安服務市場專項行動,將從以下方面進行嚴厲查處:
一、不具有云南省公安廳批復和頒發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證照,不具備經營資質而為用人單位、個人提供有償安全防范服務、金融及貴重危險物品押運護送服務、聯網安全報警服務等保安服務性質的保安從業單位。
二、為社會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沒有設立專門保安機構(組織)或治安保衛機構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對自行招用保安員在本單位以外使用,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超出合同服務范圍派遣保安員開展服務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企業、組織或個人以勞務派遣等形式變相開展保安服務的,如以民兵、預備役、武裝部名義開展“以勞養武”活動等,視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保安服務,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沒收違法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娛樂場所不按照規定與保安服務企業簽訂保安服務合同,配備專業保安人員,或者配備的保安人員達不到標準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五、保安從業單位招用不符合條件人員擔任保安員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六、保安從業單位違規使用具有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的;被兩次吊銷保安員證的等4種情形人員擔任保安員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七、安防、保安器材經營單位非法制造和販賣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警械;持有和使用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和證件的,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保安從業單位人員穿著和佩戴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裝或者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罰款。
昆明警方希望市民積極主動檢舉揭發保安服務市場中的違法違規問題,舉報受理部門:昆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舉報電話:0871-5849110、58491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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